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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政策解读

来源: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3-03-06 11:05:24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根据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1994年《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完善,以及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面临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同时,多年来我省在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凝练、固化;此外,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打击号贩子、医托等现实问题亟待制度规范。
悠悠民生,健康为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安康。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可及的医疗服务,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至关重要。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事业,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推进全省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将修订《条例》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立法速度快,征求意见广,充分体现四川特色。通过《条例》修订,对标上位法完善有关制度设计,固化现有经验做法,必将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服务体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助力健康四川、健康中国建设。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79条,包括总则、规划、审批、执业、秩序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权益保护等进行总体规定,明确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二)规划。对规划原则、规划程序、分类管理等作出规定,明确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公平可及。
(三)审批。对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程序、材料、时限等进行规定,明确了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六种情形。
(四)执业。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执业原则、应急处置、人员管理、药品管理、医学文书管理、医疗广告宣传等作出规定,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五)秩序维护。明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执业场所是公共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对医疗秩序维护中部门职责、医疗机构职责、患者义务、纠纷解决途径等作出规定。
(六)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监管体系、监管职责、评审制度、执法机构等作出规定,提出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未履行规定义务、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八)附则。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特色亮点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四川特色,着力规范解决四川的实际问题。
(一)坚持人民至上,优化医疗服务。《条例》按照“人民至上”要求,适应人民群众就医新需求,着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医疗机构人员管理、急诊急救、知情告知、药品管理、医学文书管理、信息报告、隐私保护、医疗广告宣传等进行了规范,着力优化服务流程、改进诊疗质量。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重复检验检查问题,明确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二)回应新时代对医疗机构的新要求。《条例》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医疗机构的改革期待和要求,将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医疗事业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融入对医疗机构的具体要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体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四川、重庆医疗资源有效整合。积极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动我省医疗机构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发挥新的更大作用。
(三)率先通过立法将“两证合一”等放管服改革成果予以固化。医疗机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其规划、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为此《条例》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登记的流程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放管服改革推进以来,《条例》对医疗机构的审批方式、流程、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将放管服改革中的“两证合一”等做法予以固化,在全国尚属首次。
(四)推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合理医疗、医疗质量等,《条例》着力完善相关内容,防止过度医疗、提高医疗质量。明确提出充分考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医疗需求,增加强化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内容,通过政府投资、规划设置等方式,鼓励社会办医,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分配,健全医疗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四、其他调整内容
(一)体例调整。本次修订对原《条例》体例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原《条例》第三章“设置审批”和第四章“执业登记”整合为第三章“审批”。二是将原《条例》第六章“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分别嵌入第一章“总则”和第四章“执业”,并删除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三是新增“秩序维护”专章,填补我省医疗秩序维护立法空白。
(二)增加“秩序维护”专章。我省在医疗秩序维护方面尚无专门地方性法规,此次《条例》修订设立“秩序维护”专章,以法治方式强化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一是提出医疗机构在登记、执业等方面应当以患者权益为重要目标,切实保障患者权益。二是规定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明确禁止性行为。三是明确了纠纷解决途径及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新闻媒体的职能职责,鼓励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基础的医疗纠纷处置风险分担机制。
(三)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党中央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对医疗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
(四)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我省医疗资源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仍然存在,应当以基层为重点,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条例》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这一新医改的基本要求,强化“以基层为重点”这一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总方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服务能力。
(五)诊所实行备案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快捷、方便的医疗服务需求,2022年12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取消诊所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许可准入管理,改为诊所执业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条针对诊所备案管理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与国家政策无缝衔接。
(六)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办医。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密集出台一系列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国家十部委下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加大对社会办医的鼓励扶持和促进规范发展力度。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指出要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强化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和激励,破除歧视性限制和隐性障碍,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高规格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我省十部门也共同制定并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社会办医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需求,推动医疗卫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较大篇幅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作出规定。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同等权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
(七)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确立的分级诊疗制度,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明确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同时,医疗联合体建设对于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八)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开展医联体建设,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推进医联体的规范化发展和精细化管理,在明确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联体建设基础上,《条例》规定:支持医疗联合体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通过人才培养、技术支持、资源共享等形式,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九)建立健全院前急救服务体系。院前医疗急救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急救、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第一时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二是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三是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提供急救服务,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新冠疫情应对期间,一些地方暴露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防控体系上的短板和不足,应当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机制,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对保障人民健康、维护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规定政府在提高医疗机构应急处置能力方面的责任。二是明确医疗机构在应急处置中的职能职责。三是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管理。
(十一)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于预防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一是强化护理质量管理,持续改善护理质量。二是推动充分兼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需要的智能服务建设,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化服务并行,为特殊人群看病就医提供便利。三是实施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开展患者和本单位员工满意度测评。四是畅通涉医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化解医患纠纷。
(十二)保护患者隐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民法典都对患者隐私作出了规定。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者。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为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五条对保护患者隐私、保护患者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作出规定。
(十三)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已成为医疗行业新的发展动力,对于提升医疗机构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条例》作出衔接规定,进行规范引导。一是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二是鼓励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开展远程诊疗服务,为患者提供更专业的医疗服务。三是鼓励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不同形式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十四)建立医疗机构安防制度。建立健全医院安全防范体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人身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的诊疗环境。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名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十五)对法律责任统筹考虑。国务院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省《条例》对法律责任问题,一是对擅自执业、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伪造变造执业许可证等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规定,依照基本医疗与卫生健康促进法和国务院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与上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二是对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再重复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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