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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

(四川省医院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21年6月2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四川省医院协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四川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医院及医务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动员社会各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自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坚持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执行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团结和组织医院及其医务工作者以及社会热心于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士,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维护医院及其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升医院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成长,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健康事业服务。
本会的会训是“团结、自立、开拓、勤奋、奉献、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依法宣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医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医院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开展以医院管理为中心的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术交流;
(三)在医院工作人员中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教育,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实施院、科两级领导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编辑学术期刊、书籍、信息资料;
(五)评选、奖励会员单位的优秀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和论文;
(六)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承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的制订、论证和管理质量评价工作。积极促进城市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七)向政府反映医院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院及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院之间、医院与社会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与协作;
(八)加强与国外、省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交流;
(九)根据有关政策,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推动医院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任顾问、名誉会长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财务监督等相关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分工协助会长行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或受会长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进行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