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医院协会社会办医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川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遵守《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省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会以服务社会办医疗机构为主要任务,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有研究能力,并有实践经验,热心社会办医的同志,研究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的理论、政策以及难点、热点问题,为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根据卫生计生工作的中心任务与客观要求,积极探索研究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建设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社会办医机构的管理水平。
(三)总结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典型,推动社会办医实现规范管理、诚信服务、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
(四)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队伍的人才培训,学习现代化医院管理知识与方法,掌握有效的管理工具,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科学管理、良性运行。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及时传递省内外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编印信息资料。
(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恪守职业道德,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诚信创建工作,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反映会员单位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开展管理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与省内外、境内外同行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八)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先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优秀管理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以及为社会办医疗机构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九)办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协会委托和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含医院、门诊部、医务室、诊所);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卫生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个人会员。从事和热心社会办医机构管理工作和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三)名誉会员。热心支持本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和知名人士。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四川省医院协会社会办医分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三)名誉会员经常务理事二人推荐,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会员由省医院协会统一制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执行。
第八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两年不参加活动,也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书。单位会员不因负责人变动而影响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除名,责令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年度工作,交流经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换届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民主选举理事,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四川省医院协会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本会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常务理事、顾问,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非会员单位和个人授予本会荣誉称号。
(二)贯彻落实理事会大会的决议,检查总结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三)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筹备召开每年一次的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筹备召开每五年一次的换届会员大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本会主任委员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现场召集或者以信息化手段的线上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单位任职制度,会员单位在本会的职位一般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出任。当该领导因故离开原职位后,由继任者递补前任在本会的职务直至换届改选。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为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建立会长、副会长办公会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2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由副会长单位轮流承办,研究讨论本会重要大事项重点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副会长单位年会费人民币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年会费人民币3000元/年;医院理事单位单位人民币2000元/年;门诊部(诊所)理事单位年会费人民币500元/年。
企业会员会费协商确定。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民主管理原则,由省协会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专户专帐统一管理。每半年或一年分别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省协会核准,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程序是:如遇特殊情况需合并或解散终止本会活动,需经2/3以上的会员通过,并报省协会批准,合并或解散后债权、债务由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负责清除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文庙西街99号省协会内,邮编610041,电话028-86137715(传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