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16次会员代表大会10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药管会”),是四川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省医协”)的分支机构,是省协会领导下的全省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及药学工作者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药管会遵守《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药管会以推动医院药学、临床药学和药事管理工作发展为主要任务,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有研究能力和实际经验,热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同志,研究药事管理的理论、政策及难点、热点问题,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全省医院药事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具体任务与客观要求,积极探索研究开发医院药事管理系统建设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医院药事管理和医院药学的科学水平。
(三)总结推广医院药学和药事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强协作,促进共同发展。
(四)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医院药学和药事管理队伍培训,学习现代化医院药事管理理论与方法,促进医院药事的科学化管理。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及时传递全国和省内医院药事管理信息,编印信息资料。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医院药学和药事管理学术交流,促进与省内外、境内外同行的友好合作。
(八)推荐评选表彰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剂科管理优秀会员和优秀论文。
(九)办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协会委托和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药管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有加入药管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药管会。
(一)单位会员
1、根据省协会与分支机构一体的原则,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凡属于省协会会员单位的药学部门等。
2、愿意参加药管会活动,支持药管会工作与医院药事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单位会员不因负责人变动影响其会员资格。
(二)个人会员
从事和热心医院药事管理工作或技术工作,并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药管会,对医院药事管理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四川省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药管会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三)名誉会员经两名常务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会员由药管会秘书处统一制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执行。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两年不参加活动,也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药管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办法》;
(二)决定药管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年度工作,交流经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换届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四川省医院协会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领导药管会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药管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药管会常务理事应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从事药学、临床药学和药事管理工作,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力,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应由从事药学教育、药学研究、药事管理或医院管理工作突出,热心药管会工作,积极参与药管会各项活动,在地区或全省有一定号召力和影响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负责人担任。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药管会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对药管会有特殊贡献的非会员单位和个人授予药管会荣誉称号。
(二)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议,检查、总结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讨论制定药管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筹备召开每年一次的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单位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筹备召开每五年一次的换届会员大会及换届选举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药管会实行会员单位任职制度,会员单位在药管会的职位一般由该单位分管领导出任。当该分管领导因故离开原职位后,由继任者递补前任在药管会的职务直至换届改选。
第十六条 药管会设专职或兼职副秘书长数人,由秘书长人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药管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药管会专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药管会主任委员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临时召集或者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药管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按床位和医疗机构等级收取:会员单位100张床位及其以下200元/年;二级乙等医疗机构400元/年:二级甲等医疗机构600元/年;三级乙等医疗机构800元/年;三级甲等医疗机构1000元/年。
企业会员会费协商确定。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志愿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药管会经费用于《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药管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民主管理原则,由省协会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专人专帐统一管理。每半年或一年分别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省协会核准,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省协会核准,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药管会终止程序是:如遇特殊情况需合并或解散终止药管会活动,需经2/3以上的会员通过,并报省协会批准,药管会合并或解散后债权、债务由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药管会秘书处为药管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文庙西街99号省医协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