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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院协会县级医院工作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医院协会县级医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工委,下同。)是四川省医院协会(简称省协会,下同。)的分支机构,是省协会领导下的全省县级医疗机构(含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卫生保健机构等,下同。)及其专业工作者志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县工委会遵守《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下同。)及有关规章制度,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及其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条县工委以促进县级医疗机构的管理发展为主要任务,其主要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及国家有关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促进县级医疗机构在职工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信念。

三、组织会员单位中热爱医院管理、钻研医院管理、探索医院管理并乐于奉献的管理者等,对县级医疗机构管理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进行专题调研或探讨,交流沟通,为有关部门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服务会员单位的工作。

四、组织开展医院管理学术交流,推进医院管理新技术、新工具的学习与应用;围绕卫生改革的重点任务,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题考察学习与参观交流;以会员单位实际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多途径、多形式的医院管理人员培训。

五、及时收集、整理、传播党和国家关于卫生改革和医院建设发展的政策信息及省内外的先进的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等信息,为会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咨询和服务;收集总结和宣传好会员单位的工作亮点、有效举措及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六、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合法合规搭建工作平台,为会员单位开展促进及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和能力的活动提供一定的帮助支持。

七、鼓励会员单位繁荣医院管理学术,积极组织管理者撰写管理论文,开展评选和表彰优秀管理论文活动;鼓励会员单位创先争优,组织推荐、评选和表彰县级医院管理优秀单位及优秀管理者。

八、依法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工作。认真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诉求并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九、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协会交办的工作;协助省协会其他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四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五条凡承认《章程》和《四川省医院协会县级医院工作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

一、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一) 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医疗机构;

(二)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医疗卫生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省内市州县医院协会等;

以上单位会员,不因单位负责人变动影响其会员资格。

二、个人会员

(一)从事县级医疗机构管理并具有合法资质的卫生管理专业及卫生技术人员;

(二) 其他团体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三、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本会,对县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及知名人士。

第六条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四川省医院协会县级医院工作委员会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三、名誉会员由两名以上常务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会员由本省协会秘书处统一制发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执行。

第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单位牌匾,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两年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者,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和本会《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及会员单位牌匾。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办法》;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年度工作,交流经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换届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省协会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聘请本会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常务理事的人选;

四、筹备届期内一年一度会员大会,讨论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筹备换届会员大会;

七、推荐评选表彰管理优秀会员单位和优秀管理工作者;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非会员单位和个人授予本会荣誉称号;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款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由本会主任委员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临时召集或者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单位任职制度,会员单位在本会的职位一般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出任。当该领导因故离开原职位后,由继任者递补前任在本会的职务直至换届改选。

为了确保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法定人数如期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案,应届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出席。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年不出席会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作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处理。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专职或兼职副秘书长数人,由秘书长人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设专兼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职秘书长。专(兼)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职秘书长等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会员单位所评医院等级缴纳。三级医院每所每年3000元;二

医院级每所每年2000元。企业会员会费协商确定。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民主管理原则,由省协会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专户专帐统一管理。每年分别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省协会核准,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省协会核准,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会终止程序是:如遇特殊情况需合并或解散终止本会活动,需经2/3以上的会员通过,并报省协会和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本会合并或解散后债权、债务由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文庙西街99号省协会内,邮编610041,电话028-86148815。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