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院协会城市医院工作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医院协会城市医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工委”)是四川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全省城市医疗机构(国家部委驻川医疗机构,市州以上医疗机构,大专院校附属医院,军队、武警、司法医院,企业、工矿医院等)及其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城工委遵守《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省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城工委以服务城市医院为主要任务,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有研究能力并有实践经验,热心于医院管理的同志,研究医院管理的理论、政策以及难点、热点问题,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根据卫生计生工作的具体任务与客观要求,积极探索研究开发医院管理系统建设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医院管理的科学水平。
(三)总结推广医院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强医院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四)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医院管理队伍的培训,普及医院现代化管理的理论与方法,促进医院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五)为会员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及时传递国(境)内外和省内外医院管理信息,编发信息资料。
(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医院管理学术交流,促进与省内外、国(境)外同行的友好合作。
(九)推荐评选表彰医院管理优秀会员和优秀论文。
(十)办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协会委托和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城工委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有加入城工委的意愿,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成为城工委会员。
(一)单位会员
1.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城市医疗机构。
2.愿意参加城工委活动,支持城工委工作,并与医院性质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个人会员
从事和热心医院的管理工作或技术工作,并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城工委工作,对医院建设发展和对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或知名人士。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四川省医院协会城市医院工作委员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城工委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三)名誉会员经两名常务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聘请;
(四)会员由四川省医院协会统一制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执行。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两年不参加活动,也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单位会员不因负责人变动影响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条 城工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城工委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换届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省协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领导城工委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常务理事、顾问,对城工委有特殊贡献的非会员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二)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议,检查、总结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讨论制定城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筹备召开每年一次的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筹备召开每五年一次的换届会员大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临时召集或者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城工委实行单位会员任职制度,单位会员在城工委的职位一般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出任。如该领导离职后,由继任者递补前任在城工委的职位直至换届改选。
第十五条 城工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秘书长为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城工委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城工委经费来源
(一)会费:
150张病床以上的单位,按编制床位每张病床6元/年计算缴纳;150张病床以下的单位,每年交会费800元。
企业会员会费协商确定。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城工委经费用于《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城工委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民主管理原则,由省协会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专人专帐统一管理。每半年或一年分别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省协会核准,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城工委如遇特殊情况需合并或终止活动,须经2/3以上的会员同意,并报省协会批准。合并或终止后的债权、债务由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工委的办事机构名为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文庙西街99号省协会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