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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院协会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7年1123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四川省医院协会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川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四川省协会领导下的全省医院医疗保险专业管理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严格遵守《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省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会以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为主要任务,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有研究能力并有实践经验、热心于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的同志,研究医疗保险管理的理论、政策以及难点、热点问题,为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具体任务与客观要求,积极探索研究开发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建设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学水平。加强相关学科间的联系与协作。

(三)总结推广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的先进经验,认真学习和研究医疗保险政策,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并利用媒介进行宣传和普及。

(四)在医疗卫生行业内开展医疗保险知识教育与培训,更新医疗保险科学知识,提高广大会员的医疗保险专业水平,推进医院医疗保险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五)开展医疗保险专业课题的研究及成果的推广,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六)在认真研究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根据医疗保险政策新动态,主动适应医疗保险支付体系改革的新趋势,有针对性的组织医疗保险相关调研,形成真实有效的调研报告,为医疗保险决策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支撑和科学依据。

(八)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以利于发展医疗保险事业和参保人群公益事业。

(九)加强与省内外、境内外同行的友好合作,促进我省医疗保险事业发展。

(十)为会员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及时传递省内、外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编印信息资料。

(十一)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评选表彰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优秀会员和优秀论文。

(十三)办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协会委托和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还可以聘请名誉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设的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等。

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医院医疗保险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单位会员不因负责人变动影响其会员资格。

(二)个人会员

从事和热心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或技术工作,并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本会,对医院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内专家和知名人士。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四川省医院协会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三)名誉会员经两名常务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会员由省协会统一制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执行。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两年不参加活动,也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办法》;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年度工作,交流经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表彰先进。

换届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省协会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本会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非会员单位和个人授予本会荣誉称号。

(二)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议,检查、总结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讨论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筹备召开每年一次的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单位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筹备召开每五年一次的换届会员大会及换届选举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本会主任委员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临时召集或者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单位任职制度,会员单位在本会的职位一般由该单位分管领导出任。当该分管领导因故离开原职位后,由继任者递补前任在本会的职务直至换届改选。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专职或兼职副秘书长数人,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专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级医院 1000   元/年;三级医院 2000    元/年;

           其它团体 200元/年;个人10 元/年。企业会员会费协商确定。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民主管理原则,由省协会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专人专帐统一管理。每半年或一年分别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省协会核准,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省协会核准,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如遇特殊情况活动,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并报省协会和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本会合并或解散后的债权、债务由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文庙西街99号省协会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